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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应急预案通用7篇

大家知道怎样制订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吗,应急预案的制定可以提前调动救援资源, ,下面是丫丫文章网小编为您分享的供热应急预案通用7篇,感谢您的参阅。

供热应急预案通用7篇

供热应急预案篇1

1 总 则

1.1 供热突发事件风险

冬季供热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供热设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供热行业突发事件的风险除了供热设施本身突发事故造成的停热影响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外,还有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以及复杂社会矛盾对正常供热的影响,并由此可能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1.2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常备不懈的应急工作方针,以确保冬季安全稳定供热为核心,充分发挥供热行业的力量和资源,建立信息互通,技术协作,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排查、协调、解决影响冬季稳定供热的各种矛盾和隐患;以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供热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高北京市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能力。

1.3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下,开展供热事故、事件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恢复供热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依靠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挥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事故、事件。

(3)分级负责。各区县、供热企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对供热事故、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参与供热事故、事件处置工作。

1.4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应对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冬季供热突发重大事件,预防和减少供热突发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冬季供热安全,在总结本市供热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预案。

1.5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程序规定的通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制订本预案。

1.6 适用范围

1.6.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热的突发事件,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驻华使领馆供热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1.6.2本预案规定了本市在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情况下,市政府决定临时调整本市采暖期时间、室温标准等而做出的各项响应和采取的保障措施。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应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各供热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应急预案。

1.8 供热突发事件等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事件等级。

1.8.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首都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

(3)本市冬季遭遇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的影响。

1.8.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较大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导致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产生严重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500万平方米以上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25万平方米以上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重大影响的。

1.8.3较大突发事件(Ш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导致较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各类停热事件;

(2)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并预计24小时内无法恢复的;

(3)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的;

(4)单处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5)困难群体居住相对集中,采暖费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力保障正常运行的;

(6)影响重点地区和重点用户正常采暖的。

1.8.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社会稳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单位和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包括:

(1)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遭受外力破坏、遇自然灾害侵袭等原因,导致非正常停热,面积达100万平方米以下,预计12小时内即可恢复的;

(2)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影响区域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并导致群体性聚集或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或因其他严重事态导致供热运行受到影响的;

(3)单处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区域,居民用户集中反映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采暖温度标准,且经协调未果的;

(4)因供热单位拒绝供热或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经协调未果,影响区域5万平方米以下的,视为发生一般等级的突发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热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热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热企业(单位)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热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2.1.3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办")设在市市政市容委供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热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协调、消除供热突发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热突发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热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热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热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调控工作。

(2)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热燃料的总体平衡和应急储备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5)市监察局:负责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6)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8)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所管理对象的供热救助工作。

(9)市环保局:负责协助解决因煤改清洁能源引发的供热问题。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处理因拆迁、建设开发、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供、用热纠纷。

(11)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指导各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供热能源生产、采购、调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供热煤炭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供热燃料应急救助工作。

(12)市交通委:负责协调解决供热事故抢修时的掘路、占道等问题。

(13)市农委:负责协助区县及相关部门处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农民自住楼房的供、用热纠纷。

(14)市审计局:负责对供热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5)市政府外办:负责供热突发事件中涉外事务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16)市社会办:负责指导、协调区县社区管理机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17)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做好监管范围内国有破产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的供热救助工作。

(18)市质监局:负责供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

(1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20)市民防局:负责协调涉及人防工程内供热事件的处理工作。

(21)市信访办: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指导、协调和处置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天气变化情况的监测和预报,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供暖气象保障专题会商。

(23)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25)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热问题。

(26)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热问题。

(27)市热力集团:负责城市热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28)市房地集团:组织所属供热单位、供热区域内的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9)市燃气集团:负责做好燃气供应,协助处置因燃气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气的实物救助。

(30)市自来水集团:负责做好自来水供应,协助处置因自来水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

(31)市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供应工作,协助处置因电力供应中断、短缺导致的供热事件,配合做好采暖用电的实物救助。

(32)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市级煤炭30万吨、燃油3000吨应急储备以及5万吨中转应急保障,保证冬季供热用煤、用油的紧急调配和实物救助。

(33)各区县政府:按照供热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保障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供热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3 供热单位职责

供热单位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按本预案要求,对供热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快速处置。

2.4 组织体系框架图

2.5 专家顾问组

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聘请专家,成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首都中长期供热安全规划、保障全市供热安全稳定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定期检查供热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的情况,要求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供热运行安全的因素。

3.1.2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用户发展、设施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到岗、打压试水等工作,具备随时启动供热的条件。

3.1.3供热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供热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通讯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组织应急演练。进入采暖期后,确保应急队伍随时处于救援状态。

3.2 监测机制

3.2.1市、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进一步加强热、电、气联供联调平台的建设,利用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逐步完成对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和区域、重要岗位以及影响生产作业安全的环境状态的监测,建设并完善视频监控、远程监测、自动报警、智能识别等安全防护系统。

3.2.2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生产运行调度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对循环泵、应急补水等主要供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并增加超温超压预警装置,不断完善调度系统的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控制方面的技术措施,同时,加强需求监测,尤其是大用户的管理,避免因供电、供热负荷变化对供热管网运行产生破坏性的影响。

3.2.3针对持续低温天气对本市正常供热的影响,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并对天气的变化趋势做出判断和预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3.2.4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企业(单位)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市供热应急办依托供热信息平台实时监测全市供热动态。

3.3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供热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报告

出现下列可能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区县和供热单位应立即作出分析判断,并开展先期处置。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和预计影响的'程度(受影响用户数量)、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办。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等,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天然气、燃油、电力、煤炭、自来水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供应系统出现故障事故,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极端天气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5 预警发布和解除

3.5.1法定采暖期的前15天(当年的11月1日),全市即开始进入供热突发事件蓝色预警期状态,并于法定采暖期结束后15天(次年的3月31日),蓝色预警自动解除。不再另行发布和解除预警。

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办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授权区县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3.5.2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供热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3.5.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5.5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6 预警响应

3.6.1发布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工作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立即做出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进入供热蓝色预警后,供热单位要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确保安全稳定供热。

(2)发布黄色预警后,由市供热应急办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

(3)发布橙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召集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4)发布红色预警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召集工作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会商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3.6.2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应急响应

4.1.1临时调整采暖期时间

(1)时间范围:因气候情况对居民用户启动供热时间为不早于11月1日,结束供热时间为不迟于3月31日。

(2)气候依据:经过气象会商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供热;预测3月15日之后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延长供热。

除室外平均气温影响因素外,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也可对居民用户提前启动供热或延长供热。

4.1.2提前启动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局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七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启动供热准备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启动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随时启动供热的准备。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五天向市政府提出启动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启动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启动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启动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并在指令下达后的五日内实现居民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

各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启动供热的指令。

4.1.3延迟结束供热响应程序

(1)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中期天气趋势分析,提前五天向市市政市容委发送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

(2)市市政市容委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部署延迟结束供热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3)市市政市容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进行专项会商,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提出延迟结束供热的具体时间建议。

(4)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延迟结束供热指令后,市市政市容委应当立即向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供热单位下达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并向社会公布。

(5)各供热单位接到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予以响应,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拒绝执行延迟结束供热的指令。

4.1.4临时调整采暖期对供热单位的补贴

供热单位根据市政府指令调整采暖期而增加的居民供热运行成本费用,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财政对供热单位予以补贴。

对趸售热能的经营单位和供热单位为非居民增加采暖期的,不予补贴。非居民采暖用户调整采暖期增加的成本费用,由供热、用热双方协商解决。

4.1.5当出现持续低温天气时,在全市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正常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工况连续运行,在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提高供热出力保障供热。

4.2 信息报送

4.2.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知情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拨打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电话,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

4.2.2市、区县两级供热服务热线或供热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或通报事发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单位),区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自行组织处置,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立即报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市供热应急办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判断。属一般事件的,由市供热应急办督促、指导相关区县政府和供热单位组织处置;属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市应急办,详细信息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

4.2.4发生在重要时期、重点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市、区县两级供热管理部门要立即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

4.2.5涉及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供热突发事件,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并同时通知市台办、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市外宣办等部门,视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4.2.6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市属各大型供热企业、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区县供热中心、市属大型热电生产企业、市燃气集团、市自来水集团、市电力公司、北京市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天泓贸易有限公司,应当按要求向市供热应急办提供本单位应急负责人的手机、办公电话等通讯信息,并在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正。采暖期内,确保通讯畅通。

4.3 启动处置

4.3.1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事件情况。

4.3.2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或实施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3.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办报告。市供热应急办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市级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4.3.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市供热应急办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并根据市应急办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3.5市供热应急办根据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4 指挥协调

4.4.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4.4.2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市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市容委主任)或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

4.4.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区县,启动Ⅲ级响应,以事发区县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区县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区县启动iv级响应,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市市政市容委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4.5遇有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假日期间发生的供热事件,按原事件分级顺次提高一个响应级别。

4.5 处置措施

4.5.1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遭受外力破坏或发生管线泄漏需启动应急预案的,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属地政府和供热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情况制定处置方案,负责指挥现场处置、抢修抢险等作业,落实后勤物资保障、通信联络等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同时向采暖用户通报事件处置情况;

(2)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保证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应急抢修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应急抢修;

(4)对难以恢复的故障,现场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向采暖用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具备条件时,对老、弱、病、残、孕、幼用户实施临时性过渡供热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5)对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可以拆除、迁移;

(6)按照资源共享,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现场指挥部可以向有关的邻近单位紧急调用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和相关人员,被调用单位应当服从;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区县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因供、用热矛盾纠纷导致出现聚众或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公共秩序、公共交通产生严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由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5.3出现天然气、煤炭、燃油、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的,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按照"有保有压"即"保居民、压公建"的原则,采取限量保供措施。

4.5.4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4.5.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区县政府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5.6发生涉外供热突发事件时,市政府外办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现场处置和抢修抢险提供必要条件。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6.1较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本市相关应急预案,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2供热突发事件新闻发言人负责拟定新闻通稿、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现场采访的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新闻发言人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经初步核实的情况和政府已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公众防范提示信息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6.3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热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分别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4.7.3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4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区县宣布应急结束。

4.7.5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成员单位和区县,必要时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消息。

5 应急接管

5.1 适用范围

采暖期间原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者拒绝向其所服务的居民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对其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

5.2 接管程序

上述情况经过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协调督促无效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市或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时,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拒绝应急接管的供热单位,如果出现影响人民群众采暖利益和社会稳定的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为实施应急接管提供保障。

5.3 保障措施

5.3.1对依法采取应急接管处置措施的供热突发事件,有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和接受委托执行接管任务的供热单位,遇到阻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被接管区域内实现稳定供热。

5.3.2接管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5.3.3接管单位为保障基本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运行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被接管单位负责足额偿还。接管单位接管期间临时垫付资金经审核后发生的净损失,经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6 调查评估与总结

6.1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由市、区县供热应急办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失、支出等核定工作以及对应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6.2必要时,组成供热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处置结束后,按要求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应急办。

6.3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单位要收集并妥善保存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6.4事件处置对本预案的完善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由市供热应急办提出完善、修改本预案的工作建议。

6.5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本采暖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应急委。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本市依法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供热保障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7.2 抢修抢险队伍保障

本市组建市、区县两级30余支供热应急抢修、抢险作业队伍,服从市、区县供热应急指挥部门的调动。抢修抢险队伍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作业人员具有丰富的抢修抢险经验,执行国家和本市有限空间作业规范,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岗位技术练兵、预案演练、业务技术培训。

各供热单位均应当具备一定的供热事故自救能力。无能力自救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供热企业负责应急处置。

7.3 物资保障

各供热单位必须组建供热突发事件抢修抢险队伍,建立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机动车、电焊机、气焊工具、电动试压泵、汽油抽水泵、电动抽水泵、工程照明警示灯、便携式流量计、红外线测温仪、数字燃气检测仪以及各种规格的管材、阀门和水暖件等抢修抢险物资器材。

7.4 技术保障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建成立全市供热行业专家技术组,及时处置和指导责任单位处置突发事件。

7.5 资金保障

7.5.1市、区县政府负责建立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会同市、区县供热管理部门制定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

7.5.2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5.3市、区县供热应急处置部门所需的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7.6 培训和宣传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本预案,进一步增强预防和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的能力。

各区县政府负责全面组织本辖区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对本预案及应急知识的培训,丰富一线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提高供热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7.7 演练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市应急演练管理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供热突发事件演练,进一步检验预案,磨合指挥协调机制,加强各单位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能快速有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冬季供热的极端天气或持续低温天气:是指法定采暖期之外预测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低于5℃,或者法定采暖期内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时;除室外日平均气温影响因素以外,本市遇强降雪、寒潮等可能对居民生活采暖产生重要影响的天气。

8.2 预案管理

8.2.1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供热应急办备案。

8.2.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8.2.3预案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京应急委发〔20xx〕9号)同时废止。

供热应急预案篇2

冬季采暖是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学习的基本保障条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冬季供热期间出现影响居民正常采暖和重点用户正常用热的紧急情况,确保居民正常采暖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结合本县供热实际情况,制定此预案。

一、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系统

(一)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机构

1、冬季供热应急指挥部。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重大事件和事故紧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对应急保障金的启动使用。

总指挥: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成员单位:下属各科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联系电话:8888666。

2、设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部,建立相应指挥系统。遇有紧急情况时,负责对一般、重要、重大事件和小、一般、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

二、紧急状态及紧急情况分类和等级

(一)紧急状态和紧急情况。进入居民冬季采暖期间,即为冬季供热紧急状态。在此期间,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采暖的情况为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分为紧急事件、紧急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并按照影响程度划分相应等级。其中,供热期间内因非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件,称为紧急事件;因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称为紧急事故;因用于供热的能源出现短缺及上述未含的其它原因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称为其它紧急情况。

(二)紧急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要事件和重大事件

1、一般事件:因供热质量或纠纷,个别人冲动闹事。

2、重要事件:供热企业因被严重欠费等原因,造成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甚至可能出现停热或已短时间停热的情况;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事件。

3、重大事件:供热企业因被严重欠费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出现停热并达12小时以上并协调无果的;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集体上街或上访行为的事件。

(三)紧急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小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造成局部设备(管道)运行中断但没有影响锅炉运行或正常供热,修复费不足5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影响锅炉停运3小时以内,没有影响正常供热。修复费不足20xx元的事故。

大事故:设备或管道的零部件在运行中突然损坏,造成单台锅炉停运1天或影响供热4小时以上,修复费在20xx—50000元之间,没有人员严重伤害的事故。

特大事故:设备数损坏严重,供热处于瘫痪状态,修复费用在50000元以上,或造成至少1人重伤或死亡,或未到上述条件但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者。

(四)其它紧急情况。包括供热用煤出现短缺的紧急情况。

三、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一)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1、一般事件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办公室。

(2)办公室主任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

(3)事件处置后,办公室将情况报主管领导并密切跟踪关注该处情况。

2、重要事件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办公室。

(2)办公室主任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向主管县长报告,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3)事件处置后,办公室将情况报主管领导,并密切跟踪关注该处情况。

(4)认真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如因欠费问题引起的,则按程序准备材料,向财务科申请应急资金,做好紧急救助准备工作。

3、重大事件处置程序

(1)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热管理办公室。

(2)办公室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办公室主任及主管领导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向冬季供热应急指挥部门报告。

(3)主要领导经分析认为事件主要因欠费引起,则启动重大事件应急程序,向财务科申请应急资金;如因供热站存在严重管理问题,则除进行临时紧急救助外,可考虑对该供热站采取临时代管措施。

(4)对准备采取临时代管措施的供热站,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代管准备工作。

(二)应急事故处置程序

1.事故报告程序

小事故:3天内报到技术科,供热站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事故[]:1天内报到技术科和分管经理,供热站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大事故:立刻报告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供热站协助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供热站填写《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事故:立即通知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由公司将事故情况上报县主管领导。

2.事故的应急措施

小事故: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4小时内抢修完毕,并通知技术科。

一般事故:责任科室立即组织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6小时内抢修完毕,通知技术科和分管经理。

大事故:责任科室立即组织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并在8小时内抢修完毕,并通知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

特大事故:责任科室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在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组织抢险人员和所需物资、工具进行抢修,争取最短时间恢复正常供热,并通知技术科、分管经理、总经理;由公司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县主管领导。

3.事故处理程序: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接受事故教训,杜绝事故发生。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意毁灭证据及现场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小事故:由供热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工程技术科批复意见、存档。

一般事故:由供热站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科、分管经理批复意见,技术科存档。

大事故:由供热站写出事故经过,技术科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填写《事故调查报告》报分管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技术科存档。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供热站写出事故经过,技术科分析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分管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技术科存档;并在应急领导小组将事故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上报县主管领导。

(三)其它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1、供热用煤短缺的紧急处置。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定期了解供热单位的储煤情况,一旦出现用煤紧张的情况,及时通知煤炭公司协调煤炭运输。

2、停水、电的紧急处置。及时通知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组织协调好供水、供电工作。

四、可启动的应急机制

(一)部门联动协调机制。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是在供热特殊情况下,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对应急事故和事件联合进行协调的一种方式。供热期间出现的一般应急事故和事件可启动各单位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要应急事故和事件可启动各单位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大应急事故和事件启动县联动协调机制。

(二)信息快速反映机制。信息快速反映机制是在供热值班信息系统和组织网络的支持下,对应急事故和事件的信息及时处理的一种快速的反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和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级领导和岗位人员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三)供热动态预警机制。供热动态预警机制是对可能出现的寒冷天气、不稳定因素等提前告知的一种警示,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站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全面掌握全公司供热动态,上情下达;供热管理办公室要与各供热站及锅炉房有关控制调度部门保持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末端用户的供暖情况和动态。

(四)事故抢修抢险机制。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是对出现的各种供热应急事故进行快速排查、处理和恢复供暖的一种能力。制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抢修抢险预案,建立抢修抢险队伍,具备事故自救的能力。

(五)供热质量评测机制。供热质量评测机制是对供热质量进行评价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对供热质量纠纷进行评判的重要依据,是供暖单位加强供热调节,提高供热质量的手段。要高度重视,明确并规范测温的频率、时间、测点、数量、方法以及原始纪录、统计工作。要按规范要求,组织检查力量和测温队伍,对锅炉房供热情况和用户采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热问题及时处理。对用户的供热质量投诉,要进行实测并记录在案;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法律认可的第三方见证和有三方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六)应急临时代管机制:应急临时代管机制是冬季供暖期间,供热站出现的重大事件或事故,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对供热站所采取的临时接管的应急措施。

(七)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是为应急事故抢修抢险任务提供物资准备的重要保证。要根据设备状况,备齐物品备件;要备齐抢修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情况。

供热应急预案篇3

为做好采暖季天然气供应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建立应对天然气供应短缺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保障目标

保障采暖季城市民生用气所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统一指挥、协调运作、有序高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采暖季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天然气气源供应不足或其他突发情况,出现紧急状态的应急保障协调工作。

(四)实施机构

西安市天然气保供指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保供工作组)。

(五)保供次序

按照《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的保供次序,将已配置气量分层配置给城燃企业和终端用户,无条件优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保供次序如下:

1.居民炊事、生活热水、居民采暖、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酒店、工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

2.带有公共服务设施和采暖用热的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用户的安全负荷和载客汽车、环卫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用气;

3.重点工业企业等断气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安全负荷用气;

4.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

二、应急响应

(一)常态化措施

1.鼓励多能源供热。为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中央和我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和“以气定改、先立后破”的供暖工作要求,结合采暖季天然气供需状况,暂停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可视情况继续使用。鼓励使用电、地热能、太阳能等多种能源供热,缓解天然气保障压力。

2.加强节约用气宣传。加强对全社会进行采暖季节约使用天然气的宣传工作,倡导全市天然气用户节约用气、错峰用气。对工业用户及商业用户积极宣传采暖季中央和我省、我市“压非保民”天然气保供政策,争取理解支持,确保减限措施执行到位。

(二)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从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

预警特征:蓝色预警(一般,天然气日供需缺口小于5%)。

处置措施:除保炉用气外,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酌情减、限、停气。具体停气名单由各城燃企业提出建议,报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2.Ⅲ级响应

预警特征:黄色预警(较重,天然气日供需缺口为5%—10%)。

处置措施:除保炉用气外,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酌情减、限、停气。对公服锅炉(指机关单位和一般办公楼供热锅炉)限、停气。对大型集中供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供气(限气量不超过30%)。对小区采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供气或轮换供气。对10吨以上小区集中供暖锅炉采取错峰使用机制(17∶00—20∶00停用),具体停气名单和减限量由各城燃企业提出建议,报市保供工作组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告情况。

3.Ⅱ级响应

预警特征:橙色预警(严重,天然气日供需缺口为10%—20%)。

处置措施:除保炉用气外,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酌情减、限、停气。对公服锅炉(指机关单位和一般办公楼供热锅炉)限、停气。对大型集中供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用气(限气量不超过50%)。对小区采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供气或轮换停气。对5吨以上小区集中供暖锅炉采取错峰使用机制(17∶00—20∶00停用)。具体停气名单和减限量由各燃气企业提出建议,报市保供工作组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告情况,市委、市政府酌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Ⅰ级响应

预警特征: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天然气日供需缺口超过20%)。

处置措施:根据用户分布情况,结合管网现状,尽可能平均分配用气需求,全市主城区范围共划分为9个区块,在缺口超过20%时,9个区块进行轮换停气减限(分片区停气时,尽力保障对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的供气)。缺口每增加5%,即增加一个区块轮换减限,直至达到供需相对平衡。轮换减限措施报市保供工作组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告情况,市委、市政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主城区以外区域由当地政府和城燃企业执行各自保供限供应急方案。极端情况下,由市保供工作组统一指挥调度。

(三)响应启动与实施

1.指令批准。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城燃企业报送的供需信息及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及相应预案级别的建议后,报市保供工作组审批。应急响应指令经市保供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发后,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第一时间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

2.指挥协调。预案启动建议获得批准后,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等级发出相应指令,组织实施预案相应处置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执行信息的发布工作。

3.指令传导。各成员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提出具体应急组织实施意见,待市保供工作组作出决定后,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应急措施,加强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对应的预案,组织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相应措施的执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天然气应急供应保障工作。并及时向市保供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防止舆论对天然气保供问题进行炒作。

5.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7时前将前一日16时至当日16时期间的应急工作日报(电子版、盖章纸质版)报送至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周末和节假日仍需报送)。各城燃企业每日按要求报送供气情况及采取的应急保供措施,情况紧急时随时报送。

6.响应终止。当天然气短缺或其他紧急情况得到缓解后,市保供工作组经研判做出停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发出相应指令,明确结束响应或执行降低响应级别。

7.总结评估。各成员单位在每次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应急工作评估(内容包括领导检查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

8.监督检查。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通过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供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1.本预案在市保供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凡无故拖延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城燃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组织和调控原则,拟定本企业的处置响应预案,报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3.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预案和各级预案内容,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内容。

4.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供热应急预案篇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最大程度减少集中供热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集中供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在供暖期发生的造成城市居民生活用热无法保障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安全防护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保障。

2.以人为本,保障重点。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集中供热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集中供热事故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整合资源,科学应对。

通过整合集中供热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专家,降低应对集中供热事故的成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和处置流程,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处置中的资源消耗和浪费。

4.依法依规,科技支撑。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西安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城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集中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集中供热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集中供热事故市级层面的应急处置;

(3)指导、协助区县(开发区)开展集中供热事故的应对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机构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传达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指示和批示,对集中供热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2)负责集中供热风险信息和事件信息的收集、流转,并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和研判;

(3)根据集中供热风险信息和事故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向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经批准后发布或传达相关信息;

(4)完成上级和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的发布,处置集中供热事故相关舆情;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宣传。

市委网信办:负责集中供热事故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根据情况开展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热电企业发电负荷,组织协调气源,做好热电企业、供热企业等单位生产用气调配和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教育系统内部做好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临时性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市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为集中供热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供热事故处置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对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应急监测;督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应急处置和协助人员疏散避险。

市城管局:承担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调供热企业开展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负责收集、报送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参与集中供热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集中供热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集中供热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市水务局:负责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集中供热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供热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导集中供热承压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隐患整改工作;协调特种设备专家制定承压特种设备抢修方案;参与集中供热事故调查,并协调开展承压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责任单位做好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为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气象分析和预测预报。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协助相关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的企业职工进行疏散避险;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根据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为处置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对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的供电线路、设施进行保护或抢修。

西安城投集团:组织下属供热抢修队伍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相关设施、管线的抢修,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方案;组织下属供热单位开展应急响应期间本单位供热管线、设施的风险监测;协调公交车辆协助人员疏散避险;协调配合进行天然气临时供应;组织下属单位参与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

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协调下属单位对集中供热事故周边供排水管线、设施进行风险监测,对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的供排水管线、设施进行保护或抢修;协调下属单位进行临时供水。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督导本辖区内供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预警措施的落实,收集与上报相关事件信息;组织预案启动前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疏散避险和临时安置,协助维持相关秩序和提供临时生活保障,安排镇街、社区(村)做好群众的宣传和劝导工作;协助提供应急处置办公后勤保障;组织或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成综合协调、专业处置、宣传舆情、安全稳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向各应急组传达指令,联系督促各应急组工作;根据集中供热事故处置需要联络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集中供热事故相关事宜;组织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专业处置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制定抢修、抢险等恢复集中供热的对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抢险救援方案。

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城管局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集中供热事故事中和事后信息,统一进行现场媒体接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应对。

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现场的安保维稳、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依法及时、有效处置由集中供热事故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物资保障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保障指挥通信、抢险救援、疏散转移、医疗救助、现场办公所需的装备、设备和物资,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装备、设备和物资的生产和征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拨付应急资金;保障因集中供热事故受到影响的水、电、气临时供应。

(五)专家指导组

在集中供热事故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期间,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邀请或聘请供热、抢险救援、舆情应对、应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为集中供热事故的预警行动、抢险救援、风险监测、警戒疏散、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预防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集中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根据供热特点,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对策,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或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监测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可能会影响正常集中供热的其他突发事件预警后,各成员单位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要求。

(三)评估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对隐患进行评估,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评估,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外地已发生的集中供热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四)预警

1.预警发布。

集中供热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向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预警信息接收和预警行动落实情况。

当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可能会影响正常集中供热的其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预警信息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要求其做好相关工作。

集中供热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采用文件、电话、短信、传真、社交软件工作群等方式发送,发送时需附《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单》(见附件2),内容包括预警范围、保密要求、联络方式、集中供热风险情况概述、预警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2.预警行动。

集中供热事故预警发布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应根据集中供热风险情况决定采取相应预警措施,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督导供热企业或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相关单位,配合落实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1)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警期间值守工作,要求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值守并保持联络畅通;

(2)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确定风险信息报送频次并要求相关单位报送集中供热事故风险信息变化情况;

(3)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指导组,联合制定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控制方案,并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控制方案;

(5)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统计可能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区域周边道路交通、避难场所等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确保其处于可用状态,联络协调抢修队伍,要求其做好响应准备;

(6)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有关集中供热企业对存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紧急关停,估算影响的时间和区域;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指导下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开展受影响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和安抚;

(7)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疏散计划,组织集中供热事故影响区域内的人员提前撤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8)市公安局组织维持治安和交通秩序,清空并封闭高风险区域;

(9)市委网信办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监测,适时发布权威信息,避免造成过度恐慌;

(10)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存放于指定地点,并调集专业处置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赶赴集中供热事故风险区域参与风险控制工作;

(11)市城管局督促有超净排放燃煤锅炉的供热企业存储一定数量的煤炭;

(12)上级指挥机构和市供热指挥部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预警解除。

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消除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送

集中供热事故信息报送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首报: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成员单位或区县(开发区)报送的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后,对其进行核实并上报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续报和终报:综合协调组对各应急工作组的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汇总后,交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报送市供热指挥部。其中终报应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进行。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在向市供热指挥部报送信息时,应将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同时上报市应急委值班室,对于影响比较大的集中供热事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送信息。

集中供热事故的首报、续报和终报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电话报送需明确报送单位、报送人和联系方式,书面报告需填写《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信息报送单》(见附件3),并采用纸质文件、传真等形式于电话报送后30分钟内提交;供热企业和使用单位(企业)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后,应于30分钟内报告属地区县(开发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首报内容应包括发生集中供热事故的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件的类型和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续报内容应包括集中供热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医疗救治情况,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事发地周边风险监测和气象情况,人员疏散避险情况,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情况等。

终报应包括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次生、衍生事件风险的控制情况,事件初步调查结果,需要善后处置的事项等。

(二)先期处置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属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集相关人员、队伍、车辆及设备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最短时间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处置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或采取措施保护受灾人员。

(三)分级响应

根据集中供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三个级别。

1.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3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②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80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指挥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经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分析,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市城管局立即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成立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应对工作指导小组或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①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②调度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③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交通管制;

④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⑤安全稳定组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⑥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②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③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150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指挥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当集中供热事故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共同处置、需要调动市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时,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组织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住建厅报告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提出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资源力量和响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3)响应措施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②安全稳定组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③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工作;

④在天然气短缺的情况下,启动超净排放燃煤锅炉进行供热;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②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③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

(2)组织指挥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当集中供热事故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资源和力量,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在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全面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的应对工作,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出请求支援需求,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采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②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③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④对于供热管网互联互通的区域,可进行热力调剂,保障受事故影响区域内居民用热;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疫情封控期间响应措施

疫情封控期间,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后,在采取分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应与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保持有效沟通,以便及时、高效处置封控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事故。

供热企业应在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前办理市政设施抢修通行证,以便于供热抢修工作的开展。抢修人员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抢修工作。

(四)应急结束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组织专家指导组和相关应急工作组,对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研判,认为事故已全部得到有效处置,风险被已全部排除,且无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时,可作出应急结束的决定,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和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终止响应。

(五)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或者授权宣传舆情组统一协调、组织报道,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重点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要求统一发布。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集中供热事故发展情况,组织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处理进展情况等。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集中供热事故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善后处置组,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妥善救治受伤人员,慰问伤亡人员家属,统计并抚恤因公殉职人员,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饮水、食物、住宿和卫生等基本需求,收集、清理和处置事件现场有毒有害物质,鉴定评估受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督导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二)调查、评估和总结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负责集中供热事故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并形成报告。调查、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责任认定以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等。

(三)现场恢复

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响应结束、现场勘查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完成后,立即开展现场恢复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现场恢复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现场恢复工作包括供热的恢复,受损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复,疏散避险人员的回迁,集中供热事故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等。

现场恢复由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请求。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信息保障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应急响应期间,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发地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将事件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全天24小时通信畅通,并按照本预案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集中供热企业抢修队是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应定期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专业抢险能力。如遇产生重大影响的集中供热事故,必要时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协调供热企业相关抢修资源(包括:抢险救援队伍、大型机械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抢险效率。

(三)应急资金保障

集中供热企业应保障集中供热风险监控、监测预警、演练培训、抢修抢险等工作的资金需求,集中供热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费用。

市级层面集中供热事故监测预警、预案修编、宣教培训、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经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提出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根据交通管控相关规定,保障疏散避险、伤员转运、物资运输等通道的开辟和畅通,统一协调公交车、出租车和地铁等运输工具,保障人员疏散避险和物资的运力需求。

(五)治安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开展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和保护现场等工作,保护集中供热事故周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及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疏散避险、医疗救援和事件调查的顺利开展。

七、预案管理

(一)宣教培训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供热企业,开展本预案法律法规、应急职责、指挥协调、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疏散避险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相关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督导集中供热企业结合本预案,开展面向本单位(企业)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供热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宣传集中供热安全知识,事件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供热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抢险抢修技能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做到对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常备不懈。

(二)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3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方案和实施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进行评估,也可聘请、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在演练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和演练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演练对周围公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实施3日前进行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审批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局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集中供热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负责考核集中供热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对集中供热事故信息上报和先期处置及时,采取和落实各项措施得当,有效降低或避免事件损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未按要求落实预警措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贻误时机导致集中供热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统一指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说明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数),“以下”不含本级(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供热应急预案篇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供热行业应对供热重大事故的能力,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现场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确保冬季供热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各部门按照职责相互配合,通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供热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城市供热条例》、《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燃煤紧缺,储煤无法达到7日耗煤量,或因热源事故导致实际供热能力严重受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重大停热时间在30小时以上,或停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期供热锅炉、管网、换热设施、设备发生事故,且依靠事故单位自身救助力量无法解决的重大供热事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成立市供热事故应急抢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负责供热事故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包括人员、资源的调动和配置,抢险费用的使用批准等;负责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指挥、协调;负责事故有关信息对外的发布;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成员单位:建设局、经委、发改委、城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气象局、水务局、电业局、供热公司、中国联通司、中国移动。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建设局:负责对供热事故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组织和协调,统一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指挥和决策。

市经委:负责帮助供热公司协调电煤供应,保障热源供煤稳定。

市交通局、交警大队:负责为我市供热运煤车辆开通绿色通道,保障运煤畅通。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供热事故应急保障资金,保障经营稳定。

供热公司:负责供热事故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后勤保障、抢险技术方案制定、抢险物资调动及抢险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和保障供热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供热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供热事故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后勤保障、抢险技术方案制定、抢险物资调动及抢险协调等工作;负责与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急救、市政、电业、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事故处理中发生的人员开支、材料、设备等费用的审核工作;负责事故预案演练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3应急指挥办公室下设机构(附组织结构图)

总指挥:

联系电话:

副总指挥:

联系电话:

(1)专家组

职责:负责对出现的重大供热事故提供决策方案。

主要责任部门:

总工办负责人:

联系电话:

(2)综合组

职责:负责重大供热事故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抢险指令的下达和具体抢险协调组织工作;对抢险队伍内部指挥、协调和外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和各种资料的收集工作;负责事故的人员开支、材料、设备等费用的统计、整理、初审,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负责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总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生产经营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3)抢险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抢险及安全操作。

主要责任部门:

管网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4)技术组

职责:负责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论证及事故原因调查认定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技术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5)材料供应组

职责:负责抢险设备和材料的购置、保管、运输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后勤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6)后勤保障组

职责:负责抢险人员的生活和车辆保障,及抢险所需特种设备的协调。

主要责任部门:

行政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7)工程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抢险施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

主要责任部门:

工程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8)安全保卫组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现场围挡防护及事故现场人员设备总体安全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安环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9)接待宣传组

职责:负责接待供热用户的上访工作及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责任部门:

客服企划部负责人:

联系电话:

3、预防机制

3.1企业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狠抓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职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建立考核制度。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通过经常性的生产运行状况汇总对比分析,对系统安全进行评估。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3.2企业每年都要制度详细的夏季抢修计划和检修规程,做好锅炉、换热器、机泵、电气仪表、管线、阀门、补偿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并严格做好检修的验收工作,确保检修合格率达到100%。

3.3企业要购置储备电力、输煤、除渣等系统关键设备,避免因个别关键设备故障导致供热系统瘫痪,至少购置一台备用发电机;配备备用水池,保证停水时供热系统的补水需求。

3.4每年采暖前要进行试水、试压工作。运转设备冷态运转3天,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3.5冬季供热运行期间要加强对整个供热系统的监控,通过压力表、流量表等仪器和设备对系统压力、补水量、失水量进行检测,通过系统参数的变化及时发现事故的`苗头。

3.6冬季供热期间企业要加强巡查工作,通过巡查发现有无出现故障的迹象和发生事故的苗头,使运行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早暴露出来,及早制定维护方案,使问题得到及时的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巡查时要做好检查记录,巡查记录是分析热网运行状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巡查记录,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天补偿器的动作、阀门是否槮漏、固定支墩儿是否发生错位、阀室内是否存水等详细情况,为掌握设施的工作状态、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3.7为了保证一级管网发生事故时能迅速关断事故管段,同时进行泄水作业,企业要投资将主管网中关键部位的关断阀更换成高质量的阀门。

3.8为保证供热的安全进行,企业要由计划的将一级管网的波纹管补偿器更换为套筒补偿器,防止因补偿器泄露导致供热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重大供热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首先启动本单位的供热事故预案开展自救,并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抢险24小时值班电话:xxx;应急抢险办公室电话:xxx,提出救援申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主要领导汇报,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4.2指挥与协调

4.2.1发生事故的企业必须全力配合抢险队伍开展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抢险队伍要保持与应急指挥部的信息沟通,按照应急抢险工作日报制度,每日固定时间分两次或三次向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抢险救援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4.2.2抢险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抢险救援,在接到抢险命令后,3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的现场。在抢险过程中,各单位要再人力、物力上给予支持,对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质、机械设备、人员等,抢险指挥部有权直接调用和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产生的费用做好记录,事故处理后统一补偿。

4.3抢险措施

4.3.1当企业出现燃煤紧缺,储煤无法到达7耗煤量,或因煤质差致使供热能力严重受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供热事故时,采取以下措施:

(1)由企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配专人到有关企业协调调拨和优质燃煤采购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本预案启动后,由市建设局协调其他热源、供热单位,紧急向事故单位调拨优质燃煤;由市经委派专人与相关企业沟通,协调电煤调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兄弟城市及周边煤源企业,落实优质燃煤。

(3)在应急燃煤调拨过程中,由市经委协调铁路部门,保障铁路运煤的畅通;市交通局、交警大队为运煤车辆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公路运煤畅通。

4.3.2热源或供热单位的锅炉、管网、换热设施、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自身救助无法解决时,由市供热燃气办组织应急队伍协助事故单位进行抢修。

(1)补偿器破裂或渗漏处理方法:因为结构上的特点,波纹管补偿器一旦渗漏,便很难修复,所以对于波纹管补偿器渗漏,可采用外加套管的办法进行处理,以保证热网的安全运行。如外加套管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时,应立即更换套筒补偿器。

(2)阀门泄露事故处理方法:运行中的阀门泄露大部分产生在填料和垫片处,而填料的泄露比垫片处的泄露要多一些。填料产生泄露后,可视情况采用拧紧压盖、加填或更换密封填料等方法进行处理。垫片处的泄露可采用注胶的方法进行处理。

(3)管线泄露事故处理方法:对管线的泄露,可视具体情况采取补焊、打卡子、焊短节等办法进行处理;在焊接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焊接操作规程,防止金属过热和变形,产生新的裂纹,对捻缝过的部位出现的泄露,不易再次捻缝,以免泄露扩大;泄露点采用上述方法无法解决时,应立即更换管道。在以上三种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泄水降压操作,可根据集中供热管网上个分段控制阀门的位置,合理地进行关闭阀门的选择操作,尽可能地缩小因事故抢险而造成停止供热的范围。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关闭各换热站的一级网进出站阀门,保持站内循环泵正常循环,保证二级网低温运行,防止大面积冻裂事故发生。

(4)锅炉发生故障时处理方法:公司每个热源站至少有两台锅炉,尖寒期两台炉运行,为了保证供热的连续,应立即关闭事故锅炉进出口主阀,使其退出运行。

其他未列入的供热事故,在抢险过程中,由指挥部下设的抢险组,技术组和专家组共同研究确定抢险方案的设施。

4.4注意事项

现场抢险是一项复杂性大、危险性高、技术性强的工作,要由严谨的科学态度,胆大心细、慎重果断的作风。抢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防火、防毒、防爆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抢险操作应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修理工担任,现场人员不易过多,并由1-2名专门监护人员。

4.5检修通报制度

4.5.1各热源单位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应设备检修停热时,应提前24小时将基本情况(包括停热原因、目前情况、计划恢复时间等)分别通报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生产部调度中心。

4.5.2供电部门在冬季供热运行期间因供电设备检修需要停电时,应提前24小时将停电原因和来电时间分别通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生产调度调度中心。

4.6新闻发布

紧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供热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凡供热企业发生的重点供热事故有关信息,必须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方可对外发布。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向外部发布供热事故信息。

4.7应急结束

根据事故的控制和发展情况,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附则

5.1责任追究

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指令,对据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5.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供热公司制定、组织实施。各部门也要制定本级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5.3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各类演练中发现新问题,各级,各部门的应急预案要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是2年修订一次。

5.4预案演练

本预案的演练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5.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供热应急预案篇6

为提高全区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居民正常供暖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结合我我区供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系统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呼中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委信访局,呼中镇,房产维修与供暖中心、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呼中客户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

总指挥:李金龙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许屹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郝志国兼任。

二、紧急状态及紧急情况分类和等级

(一)紧急状态和紧急情况。进入居民冬季供暖期间,即为冬季供热紧急状态。在此期间,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供暖的情况为紧急情况。紧急情况分为紧急事件、紧急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并按照影响程度划分相应等级。其中,供热期间内因非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件,称为紧急事件;因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称为紧急事故;因用于供热的能源出现短缺及上述未含的其它原因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称为其它紧急情况。

(二)紧急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要事件和重大事件。

1、一般事件:因供热质量或纠纷,个别人冲动闹事。

2、重要事件: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出现停热并达12小时以上的;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集体上街或上访行为的事件。

3、重大事件: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出现停热并达24小时以上的;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集体上街或上访行为的事件。

(三)紧急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因设备事故停热,12小时(含12小时)内恢复供热。

2、重要事故:因设备事故停热,12--24小时(含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

3、重大事故:因设备事故停热,24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内无法恢复供热。

(四)其它紧急情况。为供热用煤出现短缺的紧急情况。

三、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镇政府:负责督导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的公共事件和重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理和善后工作。

房产维修与供暖中心: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负责协调本区供热燃料应急调运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区内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冬季采暖补贴发放工作。

住建局:负责《呼中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体系和技术支持系统,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指导各镇制定、修订和实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及事后分析、总结全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全区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应急管理局:根据政府授权,负责牵头对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交通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呼中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信访局:负责对因供热质量和纠纷等问题造成信访事件及时进行解决处理。

四、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一)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1、一般事件处置程序。

(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暖维修部门。

(2)供暖部门在解决处理的同时,立即报告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派出人员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

(3)事件处置后,供暖部门将处置情况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密切跟踪关注后续情况。

2、重要事件处置程序。

(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暖部门处理,同时向副总指挥汇报。

(2)副总指挥接到通知后,协同供暖部门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副总指挥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向总指挥报告,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3)事件处置后供暖部门将处置情况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送副总指挥、总指挥,并密切跟踪关注后续情况。

(4)处理事件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事件发生原因,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3、重大事件处置程序。

(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暖维修部门和副总指挥。

(2)副总指挥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总指挥。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立即命令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

(3)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命令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事件应急程序,同时决定是否向区政府申请应急资金。

(二)应急事故处置程序。

1、一般事故处置程序。

(1)供暖部门发现事故后,立即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副总指挥报告。

(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主要责任单位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办公室做好被影响区域内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用文字形式告知用户;恢复供热后,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3)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事故处理动态,必要时到现场指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汇报。

2、重要事故处理程序。

(1)发现事故后,供热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为12-24小时内(含12小时)不能恢复供暖的,应立即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主要责任单位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和协调抢修工作,必要时进一步做好社会宣传解释工作;并随时掌握事故处理动态,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报告。

(3)恢复供热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3、重大事故处置程序。

(1)发现重大事故后,由供热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为不能供暖或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的,应立即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

(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3)总指挥、副总指挥,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助中心指挥抢修,做好社会宣传解释工作。

(4)恢复供热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三)其它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1、停电的紧急处置。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停电原因及解决措施,由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由供电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2、停水的紧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停水原因及解决措施,由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供水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五、可启动的应急机制

(一)部门联动协调机制。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是在供热特殊情况下,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对应急事故和事件联合进行协调的一种方式。供热期间出现的一般应急事故和事件可由供热部门启动供暖站班组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要应急事故和事件可由供热部门启动供暖、排污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大应急事故和事件,必要时启动中心联动协调机制。

(二)信息快速反映机制。信息快速反映机制是在联运信息系统和组织网络的支持下,对应急事故和事件的信息及时处理的一种快速的反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和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三)供热动态预警机制。供热动态预警机制是对可能出现的寒冷天气、不稳定因素等提前告知的一种警示,各成员单位要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全面掌握全网供热动态,上情下达;随时了解掌握末端用户的供暖情况和动态。

(四)事故抢修抢险机制。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是对出现的各种供热应急事故进行快速排查、处理和恢复供暖的一种能力。相关责任单位制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抢修抢险队伍,具备事故自救的能力。

(五)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是为应急事故抢修抢险任务提供物资准备的重要保证。责任单位根据设备状况,备齐物品备件;承担应急事故抢修抢险任务的相关股室要备齐抢修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情况。

(六)应急保障金机制。供热保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建立供热保障金,保障我区居民冬季采暖,缓解供、用热双方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主要用于启动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时发生的必要支出和应急物资的购置等方面。

供热应急预案篇7

20xx年冬季即将到来,为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和杜绝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冬季正常供暖,特制定冬季取暖应急预案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冬季防寒取暖应急工作:

1、成立冬季取暖工作领导小组组:略

2、曹山小学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冬季取暖工作的领导,把冬季取暖工作抓实、抓细。

二、取暖方式:

教务处采用电地暖,会议室和政教处采用空调,其他办公室和各班教室采用火炉,宿舍和两个学前班教室采用锅炉暖气集中取暖。

三、、加强管理,预防为主

1、根据本校情况,提前做好冬季用电的计划,并准备好充足的资金。

2、每天早上高年级的值日生提前把火炉点着,待烟放净后学生方可进入教室;低年级的班级要老师负责提前生好炉火。

3、领导、教师要加大检查力度,要经常检查各室,如果发现炉子、地炕有漏烟的现象,马上安排人员进行修理。

4、教室要经常通风,确保室内氧气充足,谨防窒息。

5、采用空调和电热,要严格按照技术监察部门的各项规定,做好空调和电热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到既保证供暖质量有保证供暖安全。

6、各班要认真执行冬季防火取暖工作方案的要求,做好每天带班领导和值周教师对所有教室和取暖锅炉进行一次防火、防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天放学时要做到班级检查一次,保证炉火熄灭人走。

8、值周领导和值周教师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责,每天要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做好当天的防火、防盗和用电、用水安全工作,作好记录有带班领导签字后学校存档。

四、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冬季防寒取暖工作的各项要求

(一)、灭火行动小组

火灾初起时,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到相应地点取下灭火器进行扑救。如发现现场人员需要救护,则应尽力想办法救人。

(二)、疏散引导组:

当火灾发生时,立即到自己岗位,组织指挥师生按预设的次序和通道有序、迅速、安全的撤离火灾现场。

(三)、通讯联络组

一旦发生火警,负责与疏散、救护各组联络,控制校园广播,调动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应立即报警,先报119救火,再报110维持校门外秩序,根据人员受伤害情况报120,同时报宣和镇教育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办公室。

(四)、救护安全组:

当火灾发生时,如有受伤和被困人员,应协助灭火组和消防人员采取救助措施,及时现场救护或移交120急救中心。

五、预防措施

1、开展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根据消防知识进学校要求,通过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宣传消防知识和煤气中毒,把各项消防制度、管理网络图上墙。

2、加强学校消防硬件建设设置灭火器,配置abc类干粉灭火器,学校重点部位配置灭火器。设立政教处为学校消防管理办公室。

3、经常巡查,排除隐患。对教室的`电源、易燃物的存放和用电、用火安全情况经常进行巡查。

4、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标志在校园内设置学校示意图,标明消防设施,水源和消防宣传标志。

六、应急措施

1、发生火灾时,由现场教师或学生向校长报告,学校领导立即通知广播室,有广播室指挥相关人员立即行动,到达预定地点。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迅速到现场进行指挥。

①切断电源,广播告知。(稳定情绪第一、沉着冷静为要,防止引起全校惊恐。)

②呼叫119、110,并根据实际情况呼叫120,同时报宣和镇教育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办公室。

③打开校门。

④灭火行动组到位,扑灭初起火源,关闭门窗,控制火势,为疏散争取更多时间。

⑤疏散引导组到位,疏散线路原则上按学生出操线路,特殊情况疏散组,可临时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做出果断的疏散线路决定,并加以引导。

2、撤离顺序:按发生火灾地点,所在班级同层优先原则,先撤离所在班级学生,后撤离同层次学生(离火源进的班级先撤),再其他层次,这样既确保重点,又便于扑救人员进出。如火灾发生课间,由班主任迅速到班级现场指挥撤离,其他教师按要求指挥。

七、有关要求

1、沉着冷静指挥。组织人员按分工合作,沉着冷静,指挥得当。各指挥疏散教师要识大体顾大局,严密控制下楼速度,以避免造成楼道挤压,防止学生因恐慌而跳楼情况发生,疏散组成员应最后撤离现场。

2、学生不得参与救火。学生疏散时必须服从教师安排。有序按计划快不撤离,不得参与救火。

3、稳定学生情绪。无论校园何处发生火灾,疏散人员都应撤到学校操场、学生撤离到安全地带后,不得任意走动,更不得返回火灾区。班主任或指挥教师迅速清点学生人数,并向指挥教师汇报学生情况。

4、扑灭初起火源。灭火行动组在火灾初起时,要就近起用灭火器,进行紧急扑救,尽最大努力扑灭初起火源或减弱火势,或关闭门窗控制火势蔓延,为学生疏散争取更多时间,在学生未完全撤离前又能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不得撤离火灾现场。

5、确保通信联络。在火灾发生时,各组要确保通信联络,及时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的报告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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